殺人償命是正義?
「殺人償命是正義」的直覺,源自我們對個人選擇的誇大。
看看這些曾被當成「個人選擇」的例子:
癲癇在中世紀被視為巫術,在十九世紀被視為道德敗壞的結果。精神分裂症在1950年代被歸咎於母親的支配或焦慮。自閉症被認定是母親的情感冷漠所導致。創傷症候群長期被視為軍人的懦弱表現。讀寫障礙曾被當成懶惰或智力不足。同性戀至今仍有人相信是心理疾病。
每一次科學為這些人類行為找到更好的解釋,將「個人選擇」從遭受羞辱、迫害、處決的罪名中拯救出來,都使我們朝著更人道、更開明的社會再邁進一步──我們不應該止步於此。
現代科學已能充分解釋人類的行為,是如何由複雜的生理和環境因素所決定。沒有人曾經選擇自己的身體、性格、才能、機運,也無法選擇自己的下一個想法或情緒。
如果一個人不幸地被生了一個特別易受刺激、有暴力傾向的腦,不幸地缺乏關懷、理解、及引導,不幸地被暴露在容易激發這些傾向的環境裡,當他有天犯了罪,這依舊是他的個人選擇,還是一連串「不幸」的必然結果呢?
這不是說我們該對犯罪無所作為,而是要說,隨著整個社會對人類行為有越來越完整的認識,逐漸從「個人選擇」的迷信中清醒,我們的作為將會有所不同。